中小学高级教师标准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23-05-19 12:08 作者:良师助学网

资格、资历标准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含原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下同)任职资格并受聘中小学一级教师岗位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受聘中小学一级教师岗位5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受聘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8年以上。
 

学生管理工作条件

 

具有较丰富的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经验,从教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学生辅导员、年级组长(主任)5年以上或担任过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学生管理工作10年以上,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所带班级、课外活动小组或个人等获得过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专项表彰奖励。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教育事业单位可不作要求。

支援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条件

城市(地级以上城市)学校教师须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受援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据对支教教师的考核评价意见。在乡镇以下学校或教学点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审。
 

教科研工作条件

 

积极参加各级教育学会、教研、科研部门组织的课题研究、教改实验等活动,主持(含主要参加者)过县级以上研究项目,通过成果鉴定或有项目结题。

1、教育教学案例、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等不少于3篇,其中必须有1篇所教学科教学案例1篇所教学科专业性文章(2000字左右)

2、在乡镇以下农村中小学工作15年以上的教师,任期内学生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高,教育教学业绩感人,深受当地学生和家长爱戴的,可提交1篇虽未发表但有实际价值的文章,并经省高评委鉴定达到中小学高级教师水平。

3、教育事业单位的非一线教师,或破学历条件的中小学一线教师,须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或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4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或有专业论著、译著,正式出版发行且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在2万字以上,编写的教材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荣誉条件

 

小学教师须具有下列称号之一: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省优秀班主任省优秀辅导员、省师德先进个人,省特级教师,省教学能手,省学科带头人

 

乡镇以下农村小学教师须具有下列称号之一: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市优秀教师、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市优秀班主任市优秀辅导员市师德先进个人,市级教学名师、市教学能手、市学科带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