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党校关于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10-10 19:01 作者:良师助学网

 中共中央党校

  关于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8]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学术性和政策性都很强,务必坚持国家标准、保证质量,切实负责,严格把关。

  资格审查

  第四条 申请人资格

  (一) 申请人应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 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三) 在全国公开发行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过学术论文或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

  (四)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违者一经查出,立即取消其向本校的申请,并将上述情况通报另一申请单位。

  第五条 申请手续

  我校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可在每年九月一日至三十日我校指定时间(以招生简章为准)到学位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交纳学费,学费总计18000,分两次交清,报名时缴纳9000,通过全国统考后,进入论文环节时缴纳余下的9000。

  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

  (二)已发表的学术文章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科研成果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网上下载并打印好的《中共中央党校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备案表》和《中共中央党校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各一份。      

  学位办公室在收齐上述材料后按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跨一级学科申请相关专业硕士学位者,需参加所申请专业2门加试,成绩必须达到60分(含60分)以上。

  第六条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学位课程考试

  第七条 考试内容与办法

  (一)我校统一组织的考试。

  申请人必须通过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与所申请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共5至6门;专业必修课3门;选修课4门;考试成绩需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 

  学位办组织相关专家按国家规定编写题库。考试题目按程序从题库中随机抽取,题型分为概念题、简答题、论述题三部分。(题库考试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课程考试严格按照我校相同学科专业在校学位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课程考试达不到规定成绩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申请人必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考试于每年五月份举行(报名时间在三月份),具体报名和考试事务以当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通知为准。

  学位论文

  第九条 申请人应在学科点所在教研部(所)指定的导师指导下进行论文撰写。

  第十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申请硕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对所研究的选题有新的见解或创新,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承担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必须是本人在工作中独立完成的(包括国外进修访问期间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

  (三)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于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成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对于合作完成的发明、发现等应同时附送对该成果的学术评价,鉴定材料。申请人如有已公开发表的属于学术领域的论文,可同时送审。

  (四)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外文摘要应是中文摘要的完整翻译。论文一般在三万字左右,论文摘要二千字左右。学位论文写作格式、编排规范以及打印、装订要求以《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格式和打印的规定》为准。

  (五)答辩前,要求申请人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至少一篇与本专业研究相关的文章。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撰写前必须进行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写作。开题报告由学位办组织学科点导师组集体进行。具体以《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关于硕士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

  (一) 申请人必须在完成我校所规定的课程考试及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通过后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二)申请人在每年三月向学位办公室提出论文答辩的申请,交纳论文答辩等费用,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中共中央党校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答辩申请书》。

  2、所修全部课程的成绩单(盖章)。

  3、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一式五份)。

  4、申请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复印件或收录证明。

  第十二条  论文评阅

  (一)论文评阅采用中国知网论文评阅系统,由系统自动进行二级学科匹配,提交相应专家评阅,评阅时间为45天左右。

  (二)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和修改要求

  (二)学位论文评阅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两个月以前送审。

  (三)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由所在学科点组织专家成立导师组集体进行。

  (一)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硕士研究生导师,至少一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

  (二)答辩委员会的组成须经所在教研部(所)批准并报学位办审批。未经审批,答辩无效。

  (三)申请人应在论文答辩前半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四条 论文答辩必须公开进行。论文答辩的要求、程序坚持国家标准。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即四人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如果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学位授予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硕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同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七条 学位办具体负责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连同学科点所在教研部(所)一起设置招生专业、编制招生简章,同时做好招生培养、学位申请等诸项工作。

  第十八条 在职人员申请学位时,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报名费、课程考试、学位申请和管理等各项费用。食宿费、往返旅差费均由申请人自理。对重新申请学位者,学位论文重新答辩者,需重新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并获得学位,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得学位的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二十条 已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等材料由学位办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并单独编号(同等学力人员材料归档及档案保管办法另行规定)。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因考试不合格或答辩未通过等原因未获得学位者,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一旦发现造假,我校将取消其硕士学位申请资格和所授予学位。

  第二十六条 申请者提交的各类申请材料,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外一律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央党校学位办负责解释。